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蒙古个人所得税法》,蒙古实际上有两种类型的个体实体:永久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法律将永久居民纳税人定义为:
- 在蒙古居住的个人;
- 一年在蒙古居住 183 天以上的个人。
同一文件将非居民纳税人标识为:
- 在纳税年度中没有在蒙古定居且未在蒙古定居 183 天或以上的个人。
立法规定, 任何被归类为永久居民纳税人的个人都必须向蒙古当局缴纳其全球收入的税款 。符合非居民纳税人资格的人(通过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仅需向蒙古当局支付其在蒙古境内赚取的部分收入。
应税收入总额定义为年收入总额减去所有允许的支出。
- 通过就业获得的所有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除通过彩票对个人收入征收 40% 的税率外,均按 10% 征税。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是蒙古境内产生的总收入的 20%。财产应税所得是通过从租赁年收入总额中扣除租赁成本确定的;
- 出售不动产的总收入按 2% 的固定税率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蒙古的《经济实体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不同形式的应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税:
- 根据蒙古法律成立的经济实体及其子公司;
- 总部设在蒙古的外国经济实体;
- 在蒙古赚钱的外国经济实体及其代表处。
前两类按以下税率收取可变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 所有少于 30 亿 MN 的年收入将按 10% 的税率收取;
- 所有超过 30 亿 MN 的年收入将按 25% 的税率收取。
对于在蒙古赚取收入的外国经济实体(及其代表处)也有单独的税率。这关系到资金的汇回:
- 外国经济实体从蒙古转移出的所有年收入、应对股息、利息和担保所得的收入按预提税率统一征收 20%。
上述条件不适用于在蒙古经济体系中将其利润再投资的 FIFTA 注册公司和合资企业。不动产销售税也适用于公司,按不动产销售总收益的 2% 征税。
三、不动产税
需要缴纳不动产财产税的实体有:
- 在蒙古拥有财产的任何公司;
- 在蒙古拥有财产的任何非政府组织;
- 在蒙古拥有财产的任何公民;
- 在蒙古拥有财产的任何非公民。
根据蒙古《不动产税法》,所有者应对所有不动产缴纳财产税,但以下情况除外:
- 由中央和地方预算供资的法人实体的不动产;
- 公寓形式的不动产;
- 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形式的不动产。
需要为不动产缴纳财产税的人,应按照下列条件征税: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及以后的物业税按可变比例计税,其起征点为房产价值的 0.6%(在不动产国家注册处注册的房产价值),上限为房产价值的 1% 每年价值。
蒙古《不动产税法》规定:
- 纳税人必须在每年 2 月 10 日之前向蒙古税务局提交不动产税申报表;
- 法人和公司实体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15 号之前缴纳财产税。
四、增值税(VAT)
对蒙古的商品和服务供应以及对蒙古的进口征收 10% 的增值税。当法人实体和营业额超过 5000 万图格里尔(约合 21,000 美元)时,就必须进行蒙古增值税登记。蒙古增值税法适用于:
- 在蒙古境内出售的所有商品;
- 出于销售,消费或在蒙古境外使用的目的而出口的所有类型的商品;
- 在蒙古境内为销售,消费或使用目的进口的所有类型的商品;
- 在蒙古境内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建筑物或建筑除外)的租金,或以其他形式授予拥有或使用权。
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有几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例如, 出租房屋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与国际比较
蒙古的所得税与本文概述的其他国家相比(包括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具有竞争力。在蒙古,应付金额是较低税率或类似税率的固定税。除蒙古和新加坡外,所列的大多数国家都存在资本利得税。